番鸿·宝湾物流园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番鸿·宝湾物流园二期项目勘察设计已由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312-440113-04-01-732256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番鸿物流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番鸿物流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招标项目概况
2.1.1 招标项目名称:番鸿·宝湾物流园二期项目勘察设计。
2.1.2 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2.1.3 工程建设规模:番鸿·宝湾物流园二期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3948.34㎡,计容面积14486.45㎡,建筑高度52.9m,一至三层作为物流中转仓,四至十一层为办公写字楼的综合建筑。总投资约8750.62万元;具体以项目合同及相关资料要求为准。
2.1.4 规划用地文件:/。
2.1.5 项目批准文件:2312-440113-04-01-732256
2.1.6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1.7 投资总额:估算总投资8750.62万元。
2.1.8 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及招标内容:
2.2.1招标范围及招标内容:根据基础资料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范围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
2.2.1.1工程勘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桩位每孔超前钻探、工程测量(含四等水准测量、管线竣工测量等)、工程物探(含全面准确的管线探测)、地形实测(含1:500现状地形图实测)]、岩土勘察等后续所有勘察现场服务工作。。
2.2.1.2设计工作内容及要求
2.2.1.2.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各相关专业(含外水、外电)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竣工图编制及配合解决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等。
2.2.1.2.2设计内容:按照发包人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设计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含其他专业报批所需的所有设计文件及文件格式要求需符合主管部门要求,且验收通过);(2)项目全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
2.2.1.2.3 设计其他服务
(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
(2)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
(3)协助发包人办理各其他专业报建及报批工作。
(4)在项目建设各阶段配合发包人取得主管部门各项批准、验收等工作。
(5)配合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有)。
各阶段的勘察设计的服务深度需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有关职能审批部门的要求。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项目的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合同条款等文件的有关约定。
3.服务工期:3.1项目总工期:60日历天。其中,工程勘察工期:20日历天。
3.2具体要求:(1)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包括但不限于初测、定测实施工作和编制工程测量报告等内容)、工程物探工作;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交工程勘察成果。(2)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概算编制,项目概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25日历天内完成最终施工招标蓝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3)现场服务工作(含施工中设计修改或变更)、编制竣工图(最终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是否需要编制)、其他专业报建需要的报建图纸和必需的设计文件、报建通、验收通,报批等其他工作内容、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等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按现场需要、各设计阶段时间要求和发包人要求。
4. 投标限价
4.1工程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541100.00元,其中,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402100.00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139000.00元。
4.2设计费由项目施工图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及竣工图编制费组成。以项目最终预算评审结果的项目建安工程费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和基本设计收费,工程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1,附加调整系数暂定为1(不分专业,上述系数取值以发包人最终概算评审结果为准),并下浮20%计结。
基本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施工图设计费=基本设计费×0.55;
预算编制费=基本设计费×0.1;
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费×0.08。
4.3勘察费由项目岩土勘察费、工程测量费及工程物探费组成,根据本项目规定的技术要求,以行业标准、规范为依据,以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为基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40%计结。该费用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作业措施费、机械进退场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以及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河道行政审批、警戒水监、扫床、租船等所有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为无效标。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没有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3年内曾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且对投标人不满意。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
5.2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①、②资质证书:
①工程勘察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资质的要求。
②工程设计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注:(1)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执行。
(3)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5.3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5.4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勘察企业信息录入办理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7254.html、《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7285.html)
5.5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任务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执业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
5.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即1家设计单位、1家勘察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负责设计工作的单位作为联合体投标主办方。联合体各方(包括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若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合作设计协议》(如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需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或盖章即可;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牵头人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即可。电子签章由牵头人进行签章即可(技术文件含勘察设计方案部分除外)。
5.7 信誉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本项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资格评审时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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